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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粮办发〔2018〕45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近期我省强对流等极端天气较多,降雨频繁、空气湿度大,特别是夏至过后气温攀高,给粮食保管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因素,粮食安全储存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全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粮食度汛度夏工作,确保储粮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做好防汛防灾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深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指导汛期安全储粮工作,依据有关历史水文资料,认真分析防汛形势,制定和完善防汛防灾应急预案,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消除汛期安全储粮隐患,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度汛。一是全面排查防汛隐患。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尤其是曾经发生过洪涝灾害和地处沿江、沿河、地势低洼易受水患威胁企业的库存粮食防汛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做到有粮必查,不走过场,重点检查仓顶防漏、仓底返潮、墙面防渗、门窗防雨等情况和露天货位是否做到上不漏雨、下不浸水和防风,防止因渗漏返潮塌底等引发储粮安全事故。对发现的防汛安全隐患,要提前做好仓房维修、露天货位苫盖、疏通排水沟、修建挡水墙、防水围堰以及安全转移粮食等准备工作。二是准备好防汛物资。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提前把土袋、抽水泵和车辆等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准备到位,一旦发生汛情,便于立即组织抢救和处理,避免因物资和设备不足造成损失。三是管理好库存储粮化学药剂。提前把水患区的库存药剂转移到安全场所,避免因水淹遗漏,引发安全事故。四是预防雷击事故。要督导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按气象部门有关规定安装或检测避雷设施,防止发生雷击造成粮食损失事故等。五是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风雨及极端天气情况,指导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提前防范,确保汛期储粮安全。六是汛期重点跟踪、保持通讯畅通。各地要重点跟踪沿江沿河、地势低洼及易受内涝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特别今年易受水灾企业的所有储粮型态,有关市、县分管领导及企业负责人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请各地于7月12日前将《沿江、沿河、地势低洼及易受内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情况调查表及有关人员通讯录》(附件1)通过黑龙江仓储工作群报省局。
二、强化安全储粮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落实好各项安全储粮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制度。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简易仓囤储粮技术规程》《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及企业安全储粮制度、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按规定检查粮情(含储粮害虫检查),做到“风雨天随时查,危险粮天天查”,及时准确掌握粮情,对粮情异常的,在分析原因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要立即上报。二是加大对重点企业和货位的检查力度。要把设施条件差、管理力量薄弱的企业列为检查重点,把简易仓囤储粮货位列为重点,增加粮情检测频次,严防各类安全储粮隐患。三是认真做好安全储粮基础工作。粮油保管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检温记录》、《储粮害虫检查记录表》等有关记录,为分析、比对粮情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加强出仓作业现场管理。今年全省库存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成交量较大,企业出库作业量大幅增加,各地要指导企业加强出仓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清理器材,打扫仓房场地,整理地脚粮,避免因清理不及时造成水浸霉变等损失浪费现象。五是实行粮情报告制度。各地要指导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按照《粮油安全储存守则》要求,认真落实粮情检查分析报告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后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油储藏情况月报表》(附件2)和《其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粮油储藏情况月报表》(附件3)通过黑龙江仓储工作群报省局。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目前我省粮食库存主要是各级储备和国家政策性粮食,保证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做好粮食保管工作责任重大。按照“谁储粮,谁负责”和“谁坏粮,谁担责”的要求,要落实好承储企业安全储粮的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把安全储粮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度汛度夏工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导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强化粮食安全度汛度夏工作。对有防汛隐患的企业,落实局领导包保责任制,提前组织演练,完善汛期应急预案。要切实落实值班值宿制度,保证每天有1名领导带班,确保信息畅通,发生重大安全储粮事故和汛情能够迅速处置并逐级上报。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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